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毅)2019年6月3日1時14分許,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,沿韶山鄉(xiāng)某村道行駛,與被告王某駕駛停放在路邊的重型半掛車/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發(fā)生尾撞,造成劉某當場死亡、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交警部門認定:當事人劉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對前方道路路面情況掌握不夠,未確保安全駕駛,未按規(guī)定戴安全頭盔,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(guī)定,是造成事故發(fā)生的主要原因;當事人王某臨時停車時妨礙了其他車輛通行,且夜間停車時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,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(guī)定,是造成事故發(fā)生的次要原因。
被告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(yè)三責險。理賠時,被告保險公司以被告王某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為由拒絕商業(yè)險理賠。劉某的母親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韶山市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,侵害公民人身權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,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。
本次事故中,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,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,劉某與被告王某主次責任按7:3承擔。事故總損失為341970.5元,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,剩余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商業(yè)三責險限額內賠償69591.15元[(341970.5-110000)×30%],故保險公司總計應賠償179591.15元。
被告保險公司認為,根據(jù)《機動車綜合商業(yè)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:“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、營運客車、或執(zhí)行任務的警車、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,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、財產(chǎn)損失和費用,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”,王某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車導致事故發(fā)生,依據(jù)合同條款在三責險范圍內不承擔保險責任,僅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。
但是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(guī)定:“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?!笨梢姡瑢C動車駕駛人員在實習期內所作的限制性規(guī)定,僅針對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員,而申領增駕駕駛證的駕駛人員則不在上述限制的范圍內。
本案中,肇事車輛駕駛人被告王某系駕駛證增駕至A2實習期內,其不屬于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,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。
判決后,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,湘潭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目前判決已生效。
責編:樊芳
一審:馬志軍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